主要内容概述 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和监管要求。 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 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安全防护责任。 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 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由《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代替。详细解释如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废止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因为其内容与现实需求不符,或者存在管理漏洞、执行困难等问题而被废止。这是法规根据社会发展、行业变化进行的正常更新。
2、原《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废止,已有了新的替代方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一项名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新规定,将承担起原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和员工健康。
3、有,之后国家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4、没有废止。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6日生效日期:2005年07月26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按照2000年3月6日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执行。
5、并于同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其具体实施与管理受到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到了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该规定被正式废止。这一决定的依据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编号为80号的行政命令。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在2015年7月1日后不再有效,需要关注其后续是否有新的替代规定出台。
6、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3、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由《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代替。详细解释如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废止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因为其内容与现实需求不符,或者存在管理漏洞、执行困难等问题而被废止。这是法规根据社会发展、行业变化进行的正常更新。